阳光保险贷款好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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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2018年购买的阳光车险,当时买车的时候4s店推荐购买的,说是有理赔维修什么的都不用担心。在19年的7月份车子出了事故,因为前杠撞坏了需要更换,于是就把车开到当初购买车险的4s店进行定损修理,修车期间对方全责不能开车所以产生了每天300元的租车费(对方全险,车辆折旧没有算),当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时候,对方的保险公司以不是双方事故以及租车费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绝赔付,而向阳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候却遭到了拒赔。理由是未经过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的损坏程度等进行鉴定,认为我的诉求缺乏真实性。

后来经朋友介绍找到了一位律师,通过诉讼的方式向阳光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最终判令阳光保险公司支付了我所有的赔偿款。

其实本案争议的重点是阳光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我的租车费。对此,我认为作为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财产损失是法定义务,本案中我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害并产生相应的修理费,该费用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我的租车费用属于合理的停运损失,故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另外,我的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租赁期超过30日的,超出租赁期的按日租金的双倍计算。

虽然我是按照每日300元计算的租车费,但是法院最终判决时按照每日600元计算的租车费,并且判令阳光保险公司向我支付自事故发生后至车辆维修完毕期间的租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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