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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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问题,我以一个案例简单解释下,不考虑税的问题 假设A公司拟收购B公司40%的股权,需要支付对价100万元,但是B公司股东仅有2个(假设分别为甲和乙)其中甲持有B公司60%的股权,乙持有B公司40%的股权,那么此次收购中,就存在两种支付方式: 直接向甲支付100万元获得其持有的60%的股权; 或者先支付给乙100万元获得其持有的40%的股权,然后再从甲处取得其所持有的60%的股权。

两种支付方式下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如果第一种方式的话,则相当于A公司在初始确认时即支付了100万元的对价从而获得了所要求的股权(60%),而后在后续期间该部分股权对应的账面价值(由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成本法核算,因此只要被投资公司经营正常,该部分股权的账面价值与初始投资成本是一样的)没有变化,那么在资产负债表上就应当继续挂账100万元(或增加100万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如果是第二种方式的话,虽然实际上A公司也支付了100万元给乙,但是这部分资金最终由甲退还给了A公司(通过调整交易价格的方式),因而A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因此而受到任何影响,只是在资本项目中多了一个暂计项(因为100万暂时未实际收到)。

现在问题就变成了哪种方式比较合适呢?这就要看具体情况了,例如是否涉及关联方、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地方等等。一般情况下来说,直接向甲方付款会比较妥当,但若遇到特殊情况则需要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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