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值多少构成固定资产?
国税发[2009]58号第三条第(四)规定,购进时为固定资产。对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上述两个文件分别是从取得固定资产的两种形式、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具体规定,但未对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解释,建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标准。
另,根据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单位价值虽然低于2000元,但使用期限超过2年,也可以按固定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