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票收益要交税吗?
我国目前对个人的股票买卖所得没有征税,但是企业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却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八)国债利息收入; (九)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接投资证券投资收益; 第十四条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收入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企业依法核算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实际利润额的真实准确资料。 前款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转让股权的时候为取得该项交易而支付的有关成本和费用,包括交易佣金、手续费和转让成本等。 从上面的规定看,对于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确定有两个时间:
1.“转让协议的生效”;
2.“股权变更完毕之日” 但是由于股权转让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不可能一天就办完各种手续了,因此很难界定到底是哪个时间点,但一般认为还是按第一个时间为准较为合理一些,即转让协议生效的时间点是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时间点。
而对于个人的情况呢?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股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5%的比例税率计算纳税。那么对于个人股东来说,这个税法上的所谓“财产转让所得”是如何界定的呢?根据财税字[94]001号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而在税法上对于其他无形资产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因此个人投资者在转让公司的股份的时候,其股权转让所得应该按照国税函发[1997]773号文件中所明确的其他生产、经营收益确定。
在我国现在的税法框架下,只有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个人转让公司或者企业的股权却没有规定要交税,这样的制度设计明显与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不利于调动人们从事投资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股市的发展壮大!为此,我们建议尽快修改税收法律制度,将目前的关于企业因股权转让行为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规定适用于全部的企业和个人,从而避免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促进资本市场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