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超募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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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明确一点,私募确实存在超募的情况。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配套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募集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成立公告及备案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申请设立登记;而在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变化的,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补充材料(《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9条)。从基金备案程序本身来看,似乎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一般不超过3个月(但主要取决于中基协的审核速度)。理论上来说,在有效募集资金到位后可以开始投资后,到完成备案并登记建立基金账簿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操作空间。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私募基金确有可能出现超募的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现行监管规定并未明确禁止超募,但从其设立目的与逻辑出发,超募显然不是一个合理的现象。基于此,我们认为,如果发生超募,基金管理人在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应优先使用超募资金补齐基金尚未支付的费用,并妥善安排后续的投资事宜,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2、关于超募资金的用途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基金财产除了必须提供信托报告外,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偿还本金; (二)支付利息; (三)作为担保物; (四)其他不具有收益性且支出没有列入章程或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资金额度的事项。 换言之,除上述规定的特殊情况,对于任何超募部分,基金管理人都不能直接用来补偿投资者利益、支付预期收益,也不能直接抵补基金的运营费用。否则的话,就构成了对基金资产的使用不当,违反了基金“独立”运作的原则。

虽然目前对于私募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管理的制度安排,但是本着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于可能出现的超募情况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处理: (1)若超募金额较小,则可以考虑由基金管理人将超出部分退还给投资者,并在以后的投资中注意合理把握;

(2)若超募金额较大,则可以采取延长锁定期的方式返还投资者,即通过适当延长所筹集资金的赎回期限等方式来达到控制资金使用目标;

(3)若超募金额较多且无法以货币形式向投资者足额兑付时,则可以考虑按照基金中有关资产质押或其他担保手续的约定,将基金的部分资产作为对价提前转让给投资者,同时增强信息披露的频率和程度,让投资者的知情权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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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的募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募集时间来进行,如果募集金额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金额,则属于超募范畴,但是现实中为了防止超募行为,在基金合同中已经普遍约定了某一额度的上限,投资者的单笔及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某一个额度,因此私募基金能够超募的机会不大。

如果有超募投资情况出现,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处理方式会有所不一样,对于募集行为仍在进行的,投资者的超出部分投资款,管理人可直接退还给投资者,募集资金募集完毕,完成验资审计及备案登记后出现的超募投资情况,一般会按照"多投即多享"原则而分配投资收益。即超过部分可按照其投资获得的年化收益率为5%,获得收益分成,剩余部分本金及收益归产品合同内投资份额持有人按投资比例共享,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等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提取业绩报酬,但部分合同的约定与上述存在差异,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出现上述多投情况,投资者应当在募集期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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