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资产如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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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会计结果,有利于正确评价单位预算管理执行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准确计提折旧和及时调整账务,有利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账外资产核实、清理和建账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对本单位已占有使用的,没有入账的各种材料、燃料、固定资产等进行认真清理和登记。具体要求是:

(一)组织审计或税务师事务所清理核实已占有使用而没有入帐的各种资产的实际数量、来源、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对其中产权不明晰或有争议的,应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及时做好确权划转等工作。同时,按照《税务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关手续的补办工作。

(二)对清理出的没有入帐的材料、燃料和固定资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价格或有关凭证注明的价格等进行估价,及时入帐。对其中按规定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补提折旧,追加固定资产价值;对不需要计提折旧的办公用一般设备,应按照有关价格及凭证进行估价,直接追加固定资产价值。补计的折旧或直接估价后追加的固定资产价值,用蓝字直接调整有关明细帐户。因追加固定资产价值而相应增加的折旧和其他费用支出,用红字相应调整有关帐户。上述会计处理对本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支出、结余数额均不产生影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追加价值后的累计折旧额超过现行制度规定的其固定资产原值的,按原规定数额计提折旧。

(三)对清理出的没有入帐的各种资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登记入帐,并计入相应的年度和会计期间的收入,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交纳税金(企业可按规定计入成本项目、应交的所得税计人当期损益)。对清理出的应交未交的各种应交款通过有关负债科目核算,通过调整增加的收入应按规定顺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有关公积金和公益金,分配剩余利润等。

(四)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帐外资产的处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及时入帐;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防止“前清后乱”,对占有使用的各种资产不入会计“法定”科目核算,或另设“小金库”继续挂帐的情况,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行政“一把手”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有关责任人在问题查处完结之前暂不安排提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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