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转固定资产怎么计提?
一、关于2014年7月1日后资产划转,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报表试编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规定,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 位对外调剂或置换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调剂或置换。经批准调剂或置换国有资产的,按照批准的调剂或置换方案执行,由资产占用单位调销资产,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调剂或置换中涉及无形资 产的,按照相关政府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规定处理。
二、关于计提折旧或摊销时点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及其有关说明,对于尚 未入账的固定资产,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初始入账价值,在确定初始入账价值时应当考虑已使用年限和折旧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可以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并计提折旧:
1、能够确定应当计提的折旧的,应当将已计提的折旧确认为累计折旧,按照实际成本减去已计提的折旧后的金额确定入账初始价值,并按确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2 、无法确定应当计提的折旧的,应当参照活跃市场中同类或者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其初始入账价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折旧年限并计提折旧。
3、对于已经划转的资产,应当按照上述方法合理确定累计折旧并相应调整有关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