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债务上限在哪?
美国的国债上限不是政府想发就能发的,是有法律约束的。 1798年的《国有土地法案》是第一个规定国家债务限额的立法案。该法第10节规定:“合众国对任何州或任何个人所负债务的上限为5000万美元”; 对外国政府债权人的偿债限额也作了相应规定,超过限额的部分国会可以废止。但这项法律规定的债务限额对当时仅有一定数额的国家来说其实并没有多大限制作用。
1835年建立的国家银行体系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美国政府负债的上限——1亿美元(相当于今天的462亿美元),而且这个限额还包括了欠银行的贷款和利息。此后,这个1亿美元的债务上限就被各种立法案延续了下来,直到今天。 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首次将政府债务上限问题与社会保险相联系。根据这一法案,如果联邦政府负债超出限定数额,那么用来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社会保险税就必须提高。
从1954年开始,国会通过立法逐步提高了联邦政府的举债权限,目前,在美国政府的年度预算中大约有5%的资金用于付息。按此比例计算,每年联邦政府需要支付的利息大概要占GDP的1.5%左右。 目前美国的国债总额已经超过22万亿美元(相当于GDP的105%),预计本年度财政赤字将达到1.85万亿美元(相当于GDP的7.5%),而到明年,国债总额还将进一步增加,达到24万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