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基金炒作股票?
这就是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价格。
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多只基金的仓位高度集中于少数品种,且对其中个别个股的持股时间长短不一,明显违反了“公允”原则;同时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关基金存在不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情况(如未能及时披露所持新洋丰股票的被司法冻结情况等),违反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部分基金在报告期先后出现大额赎回,使得本来可以持有的优质个股被被迫卖出,也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并可能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接受他人的委托或者委托他人进行如下行为: “(七)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市场。”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即使某只或某几只能源性基金在操作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也不能因此推定其他基金也存在同样的违法行为。对于其他基金合规性的调查应当继续展开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但如果经查处发现确实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1)多只基金合谋操纵价格,变相规避监管;
2)多只基金相互之间及与第三方串通,获取不当收益,造成投资者损失;
3)多只基金未勤勉尽责,导致所持资产非审慎经营,并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则相关基金涉嫌共同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中犯虚假陈述罪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