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影响是关联企业吗?
重大影响的认定,主要是指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但这种影响力不导致控制或共同控制的产生。通常认为,能够对被投资企业的战略、经营管理和财务等方面产生影响的企业,即为关联方。但法律上的关联方范围比会计准则中的关联方的范围要窄很多。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资金控股。一个单位如果拥有另一个单位的股份,达到了一定的比例,就可以相对直接地或者间接地控制该单位,从而形成关联方关系;比如,母公司持有子公司30%的股权,就属于这一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持股比例虽然达不到100%,但如果足以支配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也应该被视为关联方。
(二)资产控股。一个公司如果能拥有另一家公司的全部资产,即使所持股份很少甚至没有,也应当视为关联方关系;当然,这种关系的确定取决于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对等以及是否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等。如A公司只拥有B公司10%的股份,但B公司所有的资产都属于A公司,则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三)业务联系密切且有一定规模。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与另一个企业发生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了,尽管有可能存在资本控制或其他形式的控制,一般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关联方。但是,如果两个公司之间只有少量或极少量的交易,并且不具有商业实质的,就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指的“正常经营活动”,而应予以特别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