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有几个破产企业?
1. 平城区法院于2018年4月25日作出(2016)晋0213破申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三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山西锦华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2. 平城区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6)晋71行初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大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5日为山西嘉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同国用(2016)第00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并予以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作出(2019)晋行终1474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晋0213民初280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行撤诉。该裁定系工商银行大同分行为与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云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为“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按约履行完第一期的还款义务”
1.2006年,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华建公司(原大同市建筑材料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2007年上半年,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中法执字〔2004〕第9-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金泰恒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果为:被执行人山西金泰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贷款本息合计35191570.94元;被执行人大同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被执行人山西省金泰恒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同市魏都大道西侧1幢房产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款项及案件受理费。
关于判决书中所提到的房屋和土地情况是: (一)国用(2003)地0840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山西金泰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座落为魏都大道以西、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北环路以南,使用权面积为6433平方米,终止日期为2043年1月20日。
(二)房权证大房字第00019740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坐落于魏都大道东侧、东环路以西的建筑物(即“金泰恒业大厦”主楼)的所有权人为山西金泰恒业集团有限公司,共有使用权人为大同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登记时间为200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