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要谁出?
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完成评定估算工作以后,向委托方提交的反映其工作成果的文件,是评估机构履行评估协议情况的说明,是说明评估工作过程、阐述评估结论的载体,也是该机构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的依据。因此,资产评估报告应当由承担该项评估的评估机构出具,该机构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讲,确定由哪家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不存在什么问题,但在当事人各有一家估价机构的情形下,由谁出具评估报告就会出现矛盾,实践中往往出现两家评估机构各自做出一份评估报告的情形。
为解决该矛盾,起草过程中研究认为,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不适用鉴定程序的规定。因此,确定由谁出具评估报告,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中有关财产保全的规定的原则确定,即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出具,避免两家机构出具报告发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