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资产如何特定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移交占有特定化标准及公示标准进行了规定。质物的特定化必须具备“移交质权人占有”和“公示”两个要件。
动产质押合同签订后,质权人负有向出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义务。出质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以确保质物的完好无损。质权人可以约定由出质人自己负责管理质物,此时质物占有的控制可以以其他的方式进行替代公示。
对于出质人自己管理的动产质物的占有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强化:一是将质物相关权利凭证(如有)交付质权人;二是由出质人向质权人出具动产质物清单,明确质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以及存放地点等;三是质物要有可识别的统一标识、编码与其他财产相区别;四是质物存放场所与出质人其他财产相区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