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能持有股份吗?
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对公务员禁止从事的营利性、社会活动作了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二是不得从事与所在职位有关的营利性活动。所谓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包括兼任实职、虚职,有报酬、无报酬等多种情形。所谓与所在职位或者工作有关的营利性活动,其范围的大小与个人职权大小、职位高低有一定关系。
考虑到情况比较复杂,公务员法没有作具体规定,通过立法授权的方式规定具体范围由有关机关规定。根据该法授权,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乡镇、街道一般在县级和县区级市的行政区域内,有的乡镇、街道彼此相邻,从实际需要和便于执行、操作的角度出发,在乡、镇工作需要回避的职务,一般限于担任该乡、镇党群、政府正职(包括所辖的街道办事处正职);在县、县级市及其有关部门(包括所辖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及其各部门),需要回避的职务一般限于担任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正副职,县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正职,县和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所辖部门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