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金要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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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打进本报热线咨询,2017年4月,他通过上海一家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办理了10万元的信用贷款,贷款公司称需收取贷款金额15%的保证金,也就是1.5万元。当时市民觉得手续费有些高,但想到只需缴纳1个月的利息,也就答应了下来。但由于工作调离,市民未能及时偿还贷款,被贷款公司告上法院,被判清偿剩余全部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罚息。

市民吴先生查询了一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借贷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且实际支付时超出了年利率24%,法院不予支持”。这条解释很明白,超过24%的,统统不容承认。

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却狡辩,“当时,市民吴先生与本公司签订《金融信息服务合同》时,约定‘若吴先生在贷款到期时未能足额还本付息,则视同同意贷款方有权在未收回贷款本息前,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收’。由于吴先生在合同到期时未能还本付息,故本公司依约主张对吴先生保证金账户中的14850.79元本息予以扣收。”

显然,市民吴先生被“绑架”了,按金融公司提供的模板签订的合同,却得不到司法的支持。

市律协行政法律专业分会崔逸钧律师认为,本案的贷款公司有几点值得商榷:

一、收取担保费,一般应参照银行相同期限的贷款利率计收,本案贷款公司在无担保的情况下,要求借款人支付相当于15%的担保费,有违法律规定。

二、从本案贷款合同和保证金收据来看,双方之间实为担保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不得预先扣除利息,法律亦不允许当事人约定高额利息和违约金。虽然本案当事人之间为借贷担保,不是真的借贷关系,但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应参照相关法律规定,尽可能调解折中的方案,而不能简单地将保证金冲抵债务。

三、本案保证金收据上未加盖贷款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只有业务章,根据司法解释,该类业务章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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