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股东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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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没有股东大会,只有执行机构和监管机构。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有限合伙企业不是一人有限公司,而是至少两人以上(含两人),并且其中一人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有限合伙人不像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那样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也不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必须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它是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最低人数5人,最高无上限),而且这些发起人均负有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义务。所以,从这一点上说,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信”还是很有保障的。当然这个“资信”是以每个合伙人的全部资产为基础的。

目前,国内设立的多数是有限合伙企业,主要因为其融资功能强大且成本较低。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采用认缴制,这就使得很多原本没有多少现金的小规模创业者也可以轻松设立自己的公司。而借助有限合伙企业,他们可以通过一个或几个有钱人(普通合伙人)的出资来注册公司,然后自己作为所谓“有限合伙人”享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这样自己既可以不必投入太多的金钱就可以轻易开始经营,同时又可以享受公司经营的收益。这是一种双赢的选择——有钱的人可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有效地实现自己的资产增值目标,而没有钱或钱不多的人可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实现创业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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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设股东会,这是由合伙企业的性质决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于人的结合而成立的企业,每个合伙人都参加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事务执行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再设立一种组织机构来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及选举经营者等重要事项,则不符合设立合伙企业的初衷,并且不利于体现各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和不利于合伙企业灵活经营。所以,设立合伙企业不设股东会等决定企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选举经营者等重要事项的企业决策机构。

合伙企业重大事项的决定,应依《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合伙企业的如下事项,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雇用专职营业人员;

七、吸收新的合伙人;

八、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九、合伙人以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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