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犯罪如何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集资犯罪中,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判处刑罚。 个人犯非法集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该情形属非法集资犯罪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案发前已经归还本金和利息共计30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被告人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构成犯罪的,应当中止审理,作出无罪判决。
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刑法只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
但并没有明确区分“企业”的性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不管何种性质的“企业”,如果以“企业”名义实施犯罪并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都应按单位犯罪处理。那么,对于“合伙企业”犯罪如何适用法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刑事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合伙企业的犯罪分为三种情况处理:
(一)对“合伙企业”在原有成员不变的情况下长期实施某一犯罪行为,应按单位犯罪处理,以“合伙企业”名义实施犯罪,犯罪所得归“合伙企业”所有的,视为单位犯罪,对“合伙企业”的犯罪按照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处罚。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合伙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二)“合伙企业”在经营中成员变动较大,已与原来成员组成相差较大,该“合伙企业”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实施某一犯罪的,不能视为单位犯罪,应按照个人犯罪处理,追究直接参与犯罪实施行为的个人的责任,根据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刑法对个人犯罪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对于合伙企业的成员在合伙经营存续期间,各自独立实施犯罪,犯罪所得由个人所有的,不能按照合伙企业犯罪处理,可按照个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