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股东要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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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问题应该是,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要不要经过股东会(大)决议? 先给出答案,正常情况下,是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的。但也有例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是否属于为他人的担保?我认为这属于一种特殊情形下的他人担保。因为公司是为自己的最大出资人提供担保,而最大的出资人通常也就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支配股东。所以,这种情形下被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可以要求公司直接向其清偿债务。这样就有违债权人的意志,也不是债的保全原则本意。所以,这种情况下,公司提供担保就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意志得以实现。

但这里的股东会决议并不是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唯一程序要求,还需要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约定。 例如需要符合《公司法》第103条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会议事程序和表决权的有关规定: 有的公司还在章程中约定其他必要条件。例如,某集团公司《章程》中约定: “本集团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特别授权的,不得超过净资产值的50%。”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也不意味着该担保必定有效。如果被保权人认为该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的,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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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财产为本企业提供抵押担保,只要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即可,无需每一个股东都同意。如果是以企业财产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则需要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此时出席会议的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是为了制约该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滥用表决权,而对他们的表决权进行的限制。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而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要分情况决定其效力:

1、如果该会议只是在程序上违反了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可以得到认可,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活动的稳定性,不至于出现频繁的无效决议。

2、如果会议的内容,比如决定用公司的财产为哪个债务设定担保时,违反了公司章程,那么可以撤销该决议,这里赋予了有利益关系的股东可以撤销该决议的诉权。但是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诉权,否则法院将不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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