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权力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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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见过的律师,有相当一部分是非常专业的,确实是通过努力学好法律专业知识,同时由于法学专业在大学本科阶段就已经学习了较为系统的法律实务知识,让他们在工作中能够很快上手;但是我也见过非常烂的律师,完全不讲法律甚至颠倒黑白的。 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律师这个职业还是很神圣的,因为我在和律师交流时,不管是多恶的人或者是对他有多大的仇,只要他在法律范围内,是一定会尽力帮助你的。 举个例子:之前我和前公司产生劳资纠纷,当时对劳动仲裁流程一点也不懂,就去咨询一个朋友推荐的律师。虽然我认识那个律所的很多律师,但因为是案件咨询,所以不能见熟人。那位律师听了我的情况之后,非常热心地给我讲解了劳动仲裁的所有流程,并且给了我很中肯的建议(当然是否采纳另说),还留了邮箱让我把资料发给他。

后来因为案子比较复杂,又打了好几个电话给他,他都非常有耐心解答了我的问题。 最后劳动仲裁胜诉,公司不仅付了我拖欠的工资、还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我非常感谢这位律师,如果那天不是他给我讲解那么多仲裁的知识,可能我就要走了劳动仲裁错误的程序,那样可能什么都得不到。 所以,对于“律政剧”里塑造的“大状师”的形象,还是很有代表性的,不能以偏概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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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开展律师业务的律师,除应遵循基本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外,还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

1、委托人可以是律师协会的任何成员,但不得是律师协会的直接领导人。

2、受托律师和委托人共同工作时,受托律师不得利用业务优势压制、排挤委托律师。

3、律师宣传自己应当客观、真实,可以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业务成就,但不得诋毁、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进行宣传,误导当事人。

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向案件介绍人还债、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承诺办案结果等形式,从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承揽案件。

6、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同行之间或者与自己的当事人之间传递有关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的信息。

7、律师不得以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及办案人员及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为由进行业务推介。

8、律师不得在委托人与同行讨论委托人委托的案件时发表意见。

9、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讨论其他律师承办的案件时发表意见。

10、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通过压低律师服务费用、支付案件介绍费、向案件介绍人还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承诺办案结果等形式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

11、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庭审、谈判等专业活动中对自己的专业能力、办案结果、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进行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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