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企业按什么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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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中对联营企业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规定得较为原则,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是企业应该如何判断是否对某一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并据此确定是否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第二方面是明确在将企业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成员实体编制成完整的财务报表时,应该遵守的具体原则和计量方法;第三方面是对特殊事项的处理方法提出了要求。 从实质上说,联营企业会计处理原则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六条关于联营合同中有关收入确认、费用归集披露等方面的规定,以及第十一条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规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联营企业也设置了相关准则进行规范,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1.对于能够有效地参与经营决策并且有能力主导被投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的联营企业,其经营的资产包括所拥有的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两类。

2.小企业对联营企业投资的核算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初始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并在“联营及合营企业”账户中登记,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联营企业出现亏损且持续亏损或者因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联营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而导致的股权账面价值减损时,投资者不应调整其在联营企业中的投资成本,但应相应减少当期收益。

4.联营企业对投资者分配收益的账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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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通常持股比例在20%至50%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联营企业如果能够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参与方应根据其持股比例计算其应享有的份额,确认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确认来自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时,一方面,应检查联营企业对投资收益的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比如,联营企业当年的净利润中包含有因采用不一致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而产生的差额,投资企业应调整联营企业的净利润;另一方面,应检查联营企业与参与方是否发生内部交易。如果联营企业将其持有的参与方的产品作为存货、固定资产等,参与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以联营企业对外出售该存货、固定资产等的价格为基础确认,在联营企业未对外出售前,参与方应按联营企业内部销售产生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

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比如,如果参与方对联营企业存有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的,除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一般应予以抵销。如果内部交易损失是联营企业实现的销售损益,并且该损失未体现在联营企业对第三方销售取得的交易价格中,则参与方应按损失金额的享有份额确认投资损失。

企业对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在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如果有关投资损失冲减至零时,仍继续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失的,应在“投资收益”项目中,以投资收益(损失)的净额列示;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反映被投资单位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调整后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投资收益和投资损失单独列示的,相关损益的顺序等应遵循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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