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该做什么科目?
对于银行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和金融机构都出台过相关准则或规定。 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关于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财办会[2005]48号)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作出了规定;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具体会计准则中,则主要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
目前大部分企业的租赁都是经营租赁。由于经营租赁期间资产所有权仍然属于出租方,因此承租方在租赁期只需计提折旧,但不涉及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四条,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应当将租赁资产的全部成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企业应当按照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租赁费用之差确定应负担的租赁负债金额。
而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则需要根据租赁条款,结合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当前租赁负债的余额等情况计算确定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核算。 对于融资性租赁,虽然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至承租方,但鉴于其具有融资的功能,故在会计处理上仍按照融资租赁进行处理。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行等金融企业对客户的贷款也应区分贷款的种类(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分别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为反映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满足外部监管的要求,一些银行等金融机构还会编制各种形式的流动性比率指标,如平均放款期限/贷款逾期情况、不良贷款比例等,来实时监测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