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多个担保人?
4月20日,央视媒体曝光了一起有关个人信用贷款担保的闹心事。河北衡水的岳先生为了支持儿子做生意,当起了儿子的担保人。可原本以为只是“走个过场”,自己“帮了个忙”,让儿子贷了30万元信用贷款,没想到自己竟然成为了30万元的“债务人”。
据报道,像岳先生这样的“被担保人”,在河北衡水市许多个人信用贷款小广告中比比皆是。他们通过让他人为自己提供担保,绕开银行审查,骗取个人信用,完成贷款操作。
个人信用贷款,顾名思义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需求或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由于个人担保贷款材料简便,办理速度快,审查要求少,贷款金额相对较高,而且办理过程中,银行不会查询贷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因而受到不少“高净值”客户的青睐。但缺乏监管的个人信用贷款又变成了部分人“寻租”的沃土。一些不法分子以“平贷公司”等名义,招揽无银行信贷业务能力的个人为银行“过桥”,充当银行信用贷款的担保人,以获取介绍费及丰厚的“过桥”资金使用费。“被担保人”在“过桥”过程中,往往是事先被告知贷款用途,没有审查对方真实的贷款申请,仅仅是在相关的文件上签字,被蒙在鼓里当了“背锅侠”。等贷款发放后,这些“过桥”资金被使用人却“高抬贵手”,不肯依约还款。而被“绑上船”的担保人,则成为债务新的负担者。
据调查,岳先生最初是帮别人的忙,替别人做了担保,结果却被卷进去了,自己贷款30万元,竟背上了30万元的债务;无独有偶,2013年哈尔滨的刘女士也为别人做了担保,结果不但自己的房屋被银行查封,自己还承担了50多万元的还款责任。此类案例并非个例。由于个人信用担保本身缺乏约束和监管,成为被不法商家利用的“空白”。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被担保人”,或是被宣传中的“低门槛”吸引,或是受到了非法机构“量身打造的花样承诺”,最终成为了他人贷款的“工具”。
这种“被担保人”并不是金融市场上的特殊存在,而是被不少经营个人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所喜爱。他们常常利用人们信息不对称的特点,承诺提供贷款以保证,来向投资人承诺高收益。结果呢?投资人的钱打了水漂,最终受益人却是那些“被担保人”。
个人信用担保业务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力的执行手段来运作。就国内而言,这种法规制度尚不健全,执行力度仍须加强。就个人而言,在“被担保”之前,最好多了解一下相关机构的经营情况和背景,切莫为自己的错误行为埋单;对于非法机构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对于已经受损的贷款人应予以合理补偿;而信用服务机构也应加强从业队伍的建设,避免为求利润而不顾他人信用的情况出现,对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尽可能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