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保留书怎么写?
需要明确一个前提条件: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股东有权决定是否增资以及增资的数额,但无权要求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出资。 基于以上前提条件,我们认为,在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既不能请求公司返还相应的出资,也不能请求其他股东连带承担补足义务(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则不能依据该解释第13条第二款之规定),而是应当先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相应变更登记,其次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 但如果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只是由于公司的原因导致股东无法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则不属于上述情形,股东直接起诉要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律师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对于“股东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问题,我们认为,股东可以先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督促公司改正或撤销相应的错误登记,同时以公司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合同权益;若存在公司恶意损害股东利益或公司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的情况,股东可以选择适用股东代表诉讼或者损害股东利益责任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提起上述类型诉讼时,为避免法律适用的错误,建议优先参考公司章程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