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有房地产企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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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个人认为,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定义应定义为以土地为基本生产要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从这一概念出发,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企业才能叫做房地产企业: 一、企业以土地作为主要投资对象; 二、企业拥有丰富的土地资源和强大的土地购置能力; 三、企业经营的目的在于通过各种方式将土地开发成可供销售的房产; 四、企业所建设的房屋具备一般商品的性质,可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交易。

基于上述判断标准,我们来看美国的房地产开发商是否符合房地产企业的范畴。 以目前在国内房地产行业中知名度较为广泛的碧桂园为例,其母公司是总部位于广州的恒大地产集团,而恒大的前身则是1996年在广州成立的恒大集团房地产总公司。

通过查询发现,目前恒大集团在境内共有1645家公司(含分支机构),业务覆盖范围包括房地产、互联网、农业以及医疗健康等各大行业。虽然公司注册地在广州,但通过对这些公司的股权穿透图中可以发现,最终控制人其实为以个人名义进入国内市场的肖某某和张某某两人。而在美国,个人是不能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因此可以判断该公司必然为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外商独资企业,WFOE)。

根据2009年《外资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及办公场所; 有一定的注册资本或者基金规模; 有一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符合国务院有关外资准入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即使是以目前的市场条件来看,我国对外资进入房地产行业还是有一定管控的。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以上提到的四条件之外,一家真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该满足另一个条件,那就是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正常的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因为如果企业所开发的楼盘出现烂尾情况的话,由于其取得土地的程序合规合法,银行一般会要求其用抵押的土地进行代偿,而购房者若购买的是期房,也往往能够顺利退房并要回购房款。但如果一个企业的土地并不是通过正常招拍挂程序取得的,即存在“勾地”或“囤地”的情况,则不仅企业自身的资金链很容易出现断裂,贷款也无法得到银行的优先偿还,购房者若购买期房也可能会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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