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股票质押?
1、质权人(即获得股票质押权的机构)和出质人签订股票质押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由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向深交所提交出质人的股东账户资料以及拟出质的股票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始确认登记,登记完成后,由交易所将出质股票予以冻结。
3、在质押期间内,质权人对出质人股票的处分行使优先于交易所以及第三方的权利;4、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依法处置被抵押股票: (一)主债权到期(包括提前到期)债务人未予清偿的; (二)发生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条款被改变或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
5、股票质押合同的效力并不影响股票所有权归属的效力,股权质押后仍归出质人所有,但不得转让。 当股票价值上涨后,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解除质押并支付相应资金给出质人。当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实现质权拍卖股票以得到应得的资金。
6.《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抵押权人为抵押债权人,将被抵押的资产称之为抵押品。
扩展资料: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组成部分,属于公司财产,而法人股是指股份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中由国家控股公司持有的部分,它既是上市公司股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控股公司取得投资收益的重要渠道。因此,从概念上讲企业法人不能用自己的合法财产去为别人提供质押担保。 但是根据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又存在另一种可能,那就是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个人持有其企业的法人股,而该法人代表的个人的财产与企业财产实际上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果该法人代表能以其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法人股的产权为企业担保,那么这种担保也就成为一种真实意义上的企业行为。 二、因为这种以个人合法拥有企业法人股进行的质押担保既不是对企业本身的担保,也不是对法人股本身进行的质押而是对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法人股的质押,所以在操作程序上应该没有问题。但是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如何防止这种情况下的质押合同无效风险呢? 三、笔者建议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要求有正式的法人股持股单位证明以外最好让律师事务所出具具有律师身份的执业人员亲自签字确认的法人股权属关系的法律意见书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