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相当于中国的什么?
国会是美国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的地级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需报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大常委会; 特别行政区没有立法权。 从权力来源上,我们可以将国会与人大作一比较: 美国各州及特区均设立州议会,作为州的立法机关,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而各个州的州长亦须由议员投票选举产生。从一定意义上说,议员选举在州内实际上具有决定性意义。州议会成为各种政治势力斗争的最前沿。 虽然理论上讲,国会代表各个州的利益,但实际上每个州的力量都是通过参众两院分别体现的。由于每个州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各只有2票,力量被进一步削弱到了最小单位。这就使得小州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必须寻求全国性的利益以巩固自己的地位。这样,一些州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几个大州联合的利益集团。这种状况就使得国会成了各种利益集团的竞技场。
同样,我国的立法权也是赋予给全国人大的。但是,在现行的制度下,中央部委一般都会有相应的司局级部门专门负责起草法律议案,有些甚至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起草的。法律作为一种政策工具,实际上更多地体现了政府的意志。当然,这也不排除有些法律是应某些利益集团的要求而制定的。
不过,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来说,不可能像美国那样随意否决自己提出的法案。因为我国实行的是议会内阁制,政府对立法机关负有说明立法意图的责任。如果立法机关审查时发现政府提出的议案存在明显问题,或者与现有的方针政策相冲突,是可以要求政府重新提出方案的。所以,在美国那种严格意义上的立法程序,在我国并不现实。至于你说的情况,我想主要还是取决于执政党在这一事务上的决策。如果没有相关的利益集团进行游说活动的话,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优势在这里就得到了充分体现——他们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政策和策略,而无须担心任何来自外部的挑战或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