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旗隆失联能去哪儿?
我来说一下,我是通过什么方式拿回我的150万的(全部是现金存款) 首先我是2016年8月25号签订合同,一次性付清了所有款项,共计150万整。当时合同上写的还款日期是2017年3月25日。但是借款合同到期后,他们并没有还我钱的意思,我就开始各种催款。但是一直到现在(2019年4月份)也没有拿到一分钱。期间我也去过公安局报案,但是被告知属于经济纠纷,让去起诉。于是我又去法院起诉了他们公司及其股东/法人,要求偿还欠款及逾期利息;并且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查封、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结果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已经于2018年6月份开始陆续还款给我,共计还款金额65.8万元(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并申请法院撤销对我的财产保全措施。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合同显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25日前,但从被告提供的其员工与原告之间往来的短信记录来看,原被告之间实际约定的还款期限早于合同载明的期限,且被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故撤销了对被告采取的案件保全措施。
之后,被告又继续还款给我,具体还款情况如下: 2018年10月26日还款5万元;2018年12月29日还款5万元;2019年1月31日还款5万元;2019 年4月1日还款5万元。以上共计20万元。 然后我又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庭审中,被告称除已偿还的款项外,尚欠原告本金85.2万元未予偿还,同意偿还原告上述款项,但希望与原告协商延期还款,原告不同意,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款项。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被告旗隆公司共拖欠原告彭先生105.2万元贷款本息未还,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旗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俊锋偿还借款本金一百零五万二千元和利息(以1052000元为基数,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在这个案件还在执行阶段,我没有放弃索要剩余款项的勇气,因为我相信,正义可能会来的晚一点,但它不会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