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缴纳水利基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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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12366有文件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按月预缴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随每月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按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抵扣手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的完税凭证原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文件的齐全性进行审查”。对于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由于税务登记证件上已列明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义务人和缴费金额,因此属于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以外的法律事实,登记机关应与税务部门互相告知,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另外,在征收实践中,很多地区是按收入缴纳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 比如:

1.《陕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办法》(陕财综[2014]74号)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征的具体税额,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营应税项目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百分之二点五。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85号) 三、《申报须知》中“本期应补(退)税款”栏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应补充(退还)税款;

(二)教育费附加;

(三)地方教育附加费。

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16号)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时,除以下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以外,应同时计缴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述的“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并取得收入且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不办理纳税申报而直接走逃或者隐匿销货收入的,视为不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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