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是关联企业吗?
1.根据《公司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 董事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汇报工作的责任”。同时,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4条的规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单位,必须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会或董事会由企业的出资人或其他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组成……” 可见,对于国有独资企业来说,其权力机构即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执行机构为经理层(有法人代表)。而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 在国有独资企业中,董事和总经理是不可以作为监事的,但是可以建立外部监事制度,聘任社会上的专业人士担任公司的外部监事,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四章 登记事项记载于章程的部分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等。第五章 申请文件目录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载明注册资金数额、股东(发起人)名录和股东(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以及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职务的文件”等等。在公司成立时,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有关信息会记录在工商部门留存的档案中,并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据此,从工商登记的层面而言,作为非上市公司,其股权结构是可以作一定隐匿的,但并不会绝对隐蔽,且随着股权结构的变更,相关信息也会向公众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