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算不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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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主也是职工,来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如果计算错误敬请指出) 首先,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年金并不属于上述六项中的任何一项,因此不应当作为个人工资的组成部分。

其次,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一)单位和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8%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和个人按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发放的奖金和各项津贴; (四)其他记入个人账户的资金。 而企业年金显然不属于上述四项中的任何一项。

据此,本人认为企业年金不应当算作个人的工资。 但是,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养老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本质还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社会福利,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将企业年金计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有道理的。

不过,从国际比较角度看,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显得有些简单粗糙,不够完善。国际上一般对企业年金采取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作为社会保险待遇,不征税; 二是作为企业的职工福利,适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显然,我国的处理方法更接近后者,即把企业年金作为企业的职工福利看待。但从国外经验来看,这种处理方式是有问题的,因为对于社会保险待遇来说,其具有法定性,不可随意改变;而企业年金作为一种企业福利,是可以根据企业和员工的需求双方协商制定的。

国内目前的做法其实是把本应属于社会保险待遇的企业年金置于税收管辖权之下,有违国际惯例。 另外,我注意到一个问题,就是现在很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年金计划都是建立在商业保险基础上的,也就是说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投保,以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作为企业年金计划的主要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年金是否应该计入个税申报表中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是否享受了国家税收优惠,二是投保的公司是否进行了费用化处理而不是资本化处理。

如果是前者的话且后者的处理符合税法规定,则企业年金收入应该计入综合所得计征个税;反之则不应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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