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收益如何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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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增设“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处置包括处置固定资产在内的非流动资产的利得或损失,也通过“资产处置收益”项目核算。

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7 修订版)》(财金〔2017〕90 号)(以下简称 90 号文)的相关规定,金融企业以包括表内、表外不良信贷资产和类信贷资产为核心的债权,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作为呆账核销损失。该类损失,应依据 90 号文进行认定,取得合法证据后,报经税务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非金融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关于“资产处置收益”是否属于金融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其他损失,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存在不同理解,鉴于该问题涉及金融企业所得税前损失扣除政策的适用,对此问题如何规范,财政部会商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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