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固定资产怎么算?
在实际工作中,固定资产合并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并企业(指对其他企业吸收合并的企业,下同)与被合并企业(指被其他企业吸收合并的企业,下同)属同一主管税务机关(指市一级,下同)管辖;二是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不属于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无论什么情况,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必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上具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不再重新评估,按被合并企业帐面净值确认。对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经本企业(指被合并企业,下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被合并企业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作价转入被并入企业(指合并企业,下同),并报被并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经被并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以不再重新评估。
在具体操作中还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不论什么情况,对被合并企业价值较大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等可由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协商确定是否重新进行评估。二是重新评估增值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无论什么情况,被合并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改变,仍按被合并企业固定资产原折旧年限继续计提折旧。四是被合并企业原提取的安全、环保、解困等专项维修资金应合并入“固定资产”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