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实现互相抑制?
我来回答下这个问题,可能不是题主想要的答案 但是.... 美国的“互相抑制”其实就来源于其政治体制 美国是三权分立的政体,立法、司法和行政分别由国会、最高法院和总统掌握(简单说就是所有立法、司法、行政部门都来自于选票,但大选只是选民选择总统,而国会要议员自己选举产生)。这样建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制衡,各个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
举个例子,国会有权通过税收和预算法案,但是需要总统签署才生效;总统有权否决,但是国会可以重新投票通过,只要两次通过的时间间隔超过20天,就可以认为是选民的意志体现,总统就不能继续僵局下去(当然,如果总统连续几次否决预算案,国会也能因此破产)。同样,法院有权裁决总统和国会之间的争讼,因为判例法制度,司法判决具有先例效应,这种相互抑制也是源于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
当然,这个相互制约和大陆法系是有不同的(比如法国,虽然总统和国会也有权否决法律,但是他们的否决权实际上没什么用,因为议会可以以多数压倒一切)。不过,美国的这种制度是有其先例和历史的渊源的,也可以说是深植于美国人内心的理想。1789年,美国国会在制定《美国宪法》的时候也考虑到了权力的制约问题,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现在的政府体系。
所以,可以说,这是美国的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