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损失需调整吗?
正常情况下不需要调整,如果报表披露的减值损失是按照会计准则确认的。
会计上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和税法上对资产损失的确认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会计上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税法上一般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产生可在以后期间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暂时性差异(企业发生的资本化开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在会计上规定应按期进行摊销,但税法规定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进行摊销,会计上按成本100%进行的摊销部分形成的纳税调整可以看作是由“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引起的)。如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投资损失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递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闲置损失、担保损失和预计损失等。
二是会计上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实际发生时,如属于永久性差异,则在相应会计期间可直接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如固定资产闲置损失等;如属于时间性差异,则应在相应会计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