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冻结对公司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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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有的时候大股东为了某些目的,会在限定的日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进行冻结,暂停上市。那么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权冻结后,会对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危害影响呢?

一、在公司章程中可以对股权冻结的条件做相关约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不得相互勾结,其职责行为应当受到全体股东的严格监督”,因而,如果股东所持股份被个别或者部分冻结的,该个别股东不能参与该公司事务的管理,其股权比例不论大小,都一律视同剥夺股权”。所以,对于公司章程中的这项约定,我们不仅要“认字认全部,认钱认全部”,而且,如果该公司章程没有这项规定的,也应按照本规定的原则补正。

二、对股份被冻结的股东(被执行人)的股权分割。这既是原则更是方法。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按法律规定,其原有的股东(被执行人),不能再成为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所以,对其股权必须分割。对于这种情况,在实行网上远程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网上股权转让功能,直接将股权转让给公司原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或公司新申请进来的股东。然后,由受让方办理设立登记。

三、在工商局网站下载“新老股东承诺书”,由新股东承诺以原始价格(出资额)受让该股权,并承诺依法承继原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再由原股东向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领取新股东出资证明书。

四、公司成立后,相应减资并减少注册资本。这既是态度也是做法。因为,股权被冻结的股东(被执行人),已不具备股东资格,自然不能持有该公司股份,所以,应当从该公司除名,减资并按照比例退还出资。

但是,这里存在一个诉讼问题和执行问题。如果该股东提出异议,认为该股份仍然是自己的,那么,只好由相关部门作出裁定。如果该股东是恶意申诉,则属于滥用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112条、113条规定处理。反之,公司可按照《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通知其免去股东会关于其董事的决议,该股东在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超过15日,既不到会也不作出书面说明的,公司可作为股东会决议的程序不合法予以变更或撤销。但是,这样做风险很大。因为该股东在事实上已经是股东会决议的过失当事人,该股东会决议成立以后,就必须进行公告。当然,也可以等到该股东会决议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无效裁决后,再行公告。

五、取消其在公司任职。同时,按照《公司法》规定,其同时失去担任公司监事、董事的权利。因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职务相对的人员投资或者任职。当然,这里也存在一个程序和效力问题。在股东会被免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公司可以书面通知被免除人,并说明理由,该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被免除人。送达被免除人后被免除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证明该通知已经合法有效送达被免除人。

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拆资目的。大股东非法抽逃出资或隐匿、非法转移财产,逃避关于公司债务的履行,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形成财产分配或利润分配的决议,剥夺其行为能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本维持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滥用股东权利,是指股东不当利用其股东地位,危害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体而言,就是指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实施诸如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反出资义务,同股不同权,滥用表决权,滥用股东享有的分配权以及股权出售等权力,致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以上关于股份冻结对公司影响的全部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冻结的股权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务的,不得再次进行冻结。股东的权利受到限制后,不得进行转让、质押、抵押等处分行为。对于已经设立质押的股权,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行使属于出资人权利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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