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可以贷款吗?
从国际上看,理财模式众多,投资工具丰富,是一个国家的金融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自1979年恢复信托业务以来,已经有30年的历程,可以说是中国金融改革的产物,也是国务院批准的可以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信托,从字面上的意思理解是“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财物”的、是一种“信任”的委托关系。
那么,在大众眼中,什么是信托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自己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以代理的方式代为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所以,从定义上看,信托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管理的金融服务。
概括内容就是:信用法,以财信为资本,以委托和受托为手段,以实现保值增值为目的的一种金融活动。信是指信任,托是指受信人的无形委托,受托人管理或处理的行为、活动。
从国外情况来看。英国是现代信托制发祥地,也是现今社会信托关系最发达的国家,其几乎所有私人财产都纳入信托管理中。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发展迅速,需要大量的资金,个人捐资的热情也很高,单靠国家立法难以完全保护这些财产的可靠性,便以英国信托制度为范本,加以改造成“美式信托”,对民间慈善、公益捐赠及私人安排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模仿美国,实现富国强兵,建立资本主义现代社会制度,也继承了英国信托资产管理的模式。
由比可见,国外资本市场极其发达,金融工具丰富多样,人们财产的高度集中,都需要一种完善的、高效的、有法律保障的安全资产载体进行持有、流通,信托正是适应这一市场需要的产物。
在国内,我国政府也开始着手放宽金融管制,改善金融环境。过去,国内的企业若要向外融资,往往只能通过债券和股票的方式,使得国内的金融体系容易处于失衡的状态,同时也易受国际资本的冲击,国家财政亦不易发挥有效的监控和调节作用。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并符合世界上经济金融发展的主流,政府已开始逐渐放宽对外金融管制,并着手推动境内企业向外融资:(1)放宽对外债权的限制,允许非金融机构对外借出股权;(2)开放外资对上市企业的股票收购,只要被收购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股价合理,绝不禁止外资的股权收;(3)放宽对外汇账户及资金转运的限制,境外资金可以在严格的监督下,自由兑换成人民币汇入国内,也
可以由国内企业自由汇出。
这些放宽管制的措施目的在鼓励国内外资本的融通,增加国内企业资金,同时引进国外资金和技术,促进中国生产力的发展。信托业可以为政府达到上述目的:提供多种金融工具,并发挥自己独有的优势:(1)收益高,固定回报与升值收益的双重保证,以较低风险获取较高收益;(2)时间长,10年、15年甚至20年长期固定回报,不受经济周期及政策影响;(3)安全性高,受《信托法》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保护,资金运用严格受到监督,不得用于股权投资及贷款;(4)流通性强,可通过信托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上市流通,且无需重组。
既然信托业有此等优势,为何其发展没国外那样完善?众所周知,国内“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一方面需要税收,也需要发展本地的经济,发展本地经济需要融资平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金融机构不能对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服务而使地方财政形成巨大的资金缺口,地方政府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往往动用财政资金和行政权力设立各种各样的担保机构为融资平台的业务“保驾护航”,担保机构在地方是司空见惯的事实,也是地方政府变相通过资金池融资的方式,为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
其实,国家不允许地方政府和机构从事融资担保业务。即使地方政府设立的各种融资平台从事信贷业务,它也必须通过正规渠道把资金归还到中央财政账户上,对于这种行为,也就是所谓的“借新还旧,以贷养贷”,属于政府债务的恶性积累的恶性循环。
现在,各地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都存在严重的信用危机,连银行都不信任它们了,而作为民间融资的信托计划就更不用说了。而且地方融资平台多由地方政府部门直接管制,严重缺乏制度约束和监管,存在极大的道德风险,在投资的选择上比较盲目,缺乏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不能保证投资安全。
所以,我国的信托业要想发展壮大,需学习国外先进的经验,同时消除地区保护主义和政府主导的畸形市场需求。只有符合市场规律和国家的产业政策,且经过严密的风险评估及审慎的债权审核,才能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开展企业并购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