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贷款抵押了什么?
根据《担保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抵押行为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行为自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
1、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包括建筑、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等。
2、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自留地、园地使用权)。
3、交通运输工具。
4、设备、货品、树木、工艺品。
抵押人在进行抵押物登记时,一般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
1、抵押合同;
2、抵押物的所有证、债券;
3、抵押人的身份及抵押财产归属证明;
4、抵押财产价值评估报告;
5、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6、抵押人有权机构于抵押物价值的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抵押物情况的文件、证明。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抵押人应将抵押合同载明的房地产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重复抵押;抵押人违法抵押的情况,抵押权人有权解除抵押合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说来,贷款行对借新还旧类贷款的发放、偿还和抵押物押偿,在贷款条件及有关规定上适当予以考虑予以优惠。但对于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具有较好的流动性,易于规范交易、变现能力较强,并且其价值能可靠地评估,以保障贷款行实现抵押权。
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于企业以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进行抵押时,贷款行应当认真审查该设备是否为企业正常生产所需,必要时,应当要求其更换其他财务担保。对要求抵押的长期储备货品,应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对其销售能力、保质期、流通性等做出正确评价,防止因抵押物资质量原因或价值变化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