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违约金属于成本吗?
你好,看到你的问题时间比较晚了,应该已经解决了,但是还是想要说一下,希望有所帮助吧! 违约金是否属于成本,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看待: 1、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且没有违反法定禁止性规定的,应当给付; 2、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的,如果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
3、合同没有规定违约金的,如果因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间接损失)的,法律不予支持; 4、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反之,则不予增加。
5、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独立的,不是必须给付的,也就是说不是必须以损失为前提。 另外,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我曾在以前的文章里写过,这里也一并附上链接,希望有所帮助:
企业违约金需要根据导致违约金产生的原因来判断其性质,如果是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支的违约金是属于费用,如果不是正常开支,比如:行政性罚款是属于营业外支出。对于费用性开支的违约金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要调整。而对于非正常损失产生的违约金应该调整增加计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的其他支出。也就是非正常的、一次性、意外的开支。
第三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十五条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