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头授信办不了贷款?
谢邀! 这个问题涉及多个法律问题,我来尝试从不同角度来解答。 一、银行内部控制的角度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应当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审核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能力等,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从银行内控制度上的要求来讲,银行的信贷业务必须遵循“三性”原则,即贷款的发放必须同时具备“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三个原则。其中,安全性是基础,效益性和流动性都是安全性的目的。缺乏安全性,银行的风险敞口加大,可能遭受损失,也就谈不上什么效益性和流动性了。从这个意义上说,没有安全性作为基础的效益性和流动性,是没有意义的。
二、银行监管的要求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流动资金贷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符合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关注类贷款比例以及贷款集中度等监管要求。并应充分识别交易对手或客户的风险评级结果及其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关联关系信息,全面掌握客户及其相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状况。也就是说,对于您的这个客户(包括他的企业和个人),银行在放贷的时候,不仅要考虑这个客户的还款能力和意愿,还要考虑这个客户的整个集团,甚至其上下游的信用风险情况。
三、市场化的角度来看 从市场上来看,一般金融机构放款给个人时,对个人的信用水平要求的贷款违约率不能超过1%-3%,对公企业不能超过2%-4%。如果超过这一标准,意味着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敞口增加,需要提足相应的准备金和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金。而对于一些信用风险特别高的行业,比如房地产,金融保险业,大部分机构会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减少相关的业务扩张。
四、实际操作层面 在实际操作中,有的银行为了抢业务,可能会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降级使用”,也就是虽然客户信用等级为BBB级,但其预期现金流足以支持贷款需求,而且其融资渠道较为单一,没有其他增信措施的情况下,银行也有可能向其放款。但这种情况往往是违反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导致的法人代表或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比较多见。一旦企业出现债务危机,银行往往难以追偿,最终承担损失的往往是银行。 所以,总结来说就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它首先考虑的是风险,其次是成本,最后是效率。所以如果您仅仅是资质不够,并非银行不放款,或许您应该反思一下为什么自己的项目/企业无法达到银行的放款标准。
另外,现实中还有一些银行以授信未放款为由,起诉求偿的案子也不在少数。此时,企业就需要注意是否存在以下情形:在银行授信审批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越权签署相关文件,将本应已发放的贷款以授信名义予以搁置,并在授信过期后,银行单方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借款人清偿全部款项。这种情况下,企业也是可以主张银行败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