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业股份何况复牌?
从财务角度看,我认为天业复牌是不合适的,理由是: 1、天业2014年-2016年的净利润呈现持续下降趋势,2017年前三季度的业绩更是大幅度下滑,若非出售华新国际(香港)有限公司38.95%股权获得1.8亿元资金,恐怕公司早已披星戴月。在出售资产的同时,天业也不得不确认高达1.8亿元的损失,这笔资金对于当前的天业而言无疑是一笔巨款——可以用来偿还银行借款和利息、支付股东回报或者用于主营业务开展等等。
2、截至2017年底,天业经审计的总资产为34.29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10.08亿元。如果天业宣布进行大额现金分红,则必须提供至少相当于这笔资金的公积金。然而,据天业公告显示,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仅为-2.96亿元,扣除2017年通过出售资产获得的1.8亿元后,仍为负值。也就是说,天业根本没有足够的钱来实施分红计划。
3、2015年起,天业控股股东开始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数额达4.4亿元。虽经几番催收,目前仅收回3843万元,2017年对控股股东及其相关方提起诉讼,要求归还剩余款项及逾期利息。如果上述案件能够在2018年得到解决并执行到位,那么对于天业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否则,这个黑洞有可能吞噬掉天业现有的所有财产。 从长远来看,天业若想恢复健康的发展态势,唯一出路就是尽快解决占款问题,同时大力降低融资成本,积极寻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融资渠道。
其次,从法律角度看,我认为天业复牌也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 一、天业2014年- 2016年连续三年的财报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涉及财务报表项目的审计结论均表示“无法确定是否恰当”或“无法发表意见”等,可见问题之严重。若非2017年意外收获了那1.8亿的“意外之财”,恐怕早就“壳”都不保。而《证券法》第117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天业目前的亏损程度显然远远超过了募集资金的范围。
二、虽然上海一中院裁定书【(2018)沪01执194号】显示被执行人为天业集团,但实际承担清偿责任的主体却是新疆恒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也就是说,作为担保人的新疆恒联不仅要承担补充性偿付责任,而且要负担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这对于本身就处于危机中的天业而言绝对是雪上加霜。
三、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52号和行政判决书〔2016〕京03行初1082号,中源协和原董事长李彦宏存在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对中源协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李彦宏退还违法所得6547.68万元,并处以3273.86万元的罚款;同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