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你怎么稀释股东股份?
一、公司法规定 首先,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第51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的财务报告;(五)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股利;
第52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案例分析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现实中法院处理的案例。 在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郑某、黄某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案[(2014)京中信执字第01985号]中,北京一中院认为,股东出资义务虽具有财产属性,但股东取得股权须以出资到位为前提。本案中,A公司设立时,B公司认缴出资366万元,已现金方式实际出资107万元,尚欠259万元未缴纳。后B公司将所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59万元。据此,可以认定C公司作为新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同时,因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均未能实缴注册资金,故在C公司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其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C公司返还垫付的出资款259元并支付利息正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由于股东间产生的分歧导致股东退出的情形时有发生。对于该问题,我国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依法裁判。股东在选择退出路径时,一方面要考虑自身意愿,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意见。毕竟,“强买强卖”都会损害股东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