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亿贷款未有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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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首先,这个案例是一起典型的有罪判决案件,犯罪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都没有什么争议;本案的亮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其挪用资金数额的判断。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应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关系,且已经偿还了3.4亿元,剩余的1.6亿元因被政府强拆而无法归还,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既遂部分为800万元。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一、关于犯罪数额问题 本案中,被告人及公诉机关对于挪用资金的数额没有争议,即2.8亿元。但是对于还款的数额双方存在较大分歧。 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称,除了公安机关掌握的1.2亿元以外,还向被害人归还了3.4亿元,有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和借条为证。

二、关于犯罪目的认定 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最高检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九十一条规定,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四)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导致严重恶果的。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金融管理规定,但是并不能据此认定其行为就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首先,从客观表现来看,被告人在借用资金的过程中,虽然有编造理由的情况,但尚未达到骗人之深度,所借用的资金均用于生产经营,只是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无力及时归还;

其次,从主观态度上看,被告人虽然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但其本质还是基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无完全占据他人财物的故意;

从损害结果上来看,虽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并未丧失全部返还能力。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当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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