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能入股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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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很罕见。 地方政府通过投资设立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实施“拨改投”的改革措施,将原用于发放贷款的财政资金变为对企业的投资。这种形式比较类似于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E),但区别也很明显:第一是政府资金的属性仍为财政性资金;第二投资期限较长且一般无具体退出时间要求;第三在特定条件下可以溢价转让所持股权;第四一般不进行事务性的管理,主要发挥财务投资者的作用。 当然,作为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还是有一些区别于其他民营企业的特殊权利,比如在股东会、董事会层面具有较强的话语权等,但这些权利的行使都要遵循市场原则。

目前,各地开展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有部分采用股权质押的模式。即国有企业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抵押给银行,银行以债券形式提供融资,既解决了国企融资的问题,也解决了上市公司财务重组的问题。虽然从理论上看并无不可,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难以推进。

首先,由于财务状况和经营信息的公开披露,使得市场对于质押股权的价值评估和后续交易流程存在一定的异议;其次,如果未来预期估值出现大幅波动,则可能出现风险传染的问题。

目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还是在国资国企改革的框架下,按照“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原则稳步推行的。而且,改革的重点在于探索新的生产经营模式,而不是简单的股权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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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为了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公司法允许国有企业改建为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将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折成若干份,出售给原企业的管理人员和员工,或者转为职工持股会持股,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因此,公司法实施以后,职工持股,或者由持股会代持股份的现象大量存在。其中,有的公司的主管部门就是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由此形成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权的部门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情形。考虑到以上情况,公司法在禁止国家作为公司股东的同时,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一规定,可以理解为对职工持股或者持股会代持股份的一种规范。而对于地方政府成为所投资企业的法人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其承担的责任仅限于其出的资本数额,属于有限责任)问题,公司法没有作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实践中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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