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企业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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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大会议事内容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债券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等大事作出决议; 十)更改公司名称、住所、生产经营场所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第(七)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份通过外,其他均须有过半数的股份通过方为有效。

二、召开股东大会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达到法定人数,即应有半数以上股东出席才能举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应拥有2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三、股东大会的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15天通知各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议题; 三、要求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名称和地址; 四、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四、股东的资格确认与委托代理 公司应当对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进行身份确认,并予以登记,颁发股东名册。 五、会议的召集与主持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主持。 六、会议记录与备案 股东大会应当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作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核对后签名。 股东大会就议定事项作出决议(包括临时决议)时,必须经全部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并经到会股东过半数签字生效。

股东大会决议应由股东签署。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股东所签署的名字应为本人身份证上所列名字;自然人股东委托他人出席的,由被委托人签字。法人股东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托人签字。

股东大会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记录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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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之一,它是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其法定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决定公司战略方面的重大问题。如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的组织形式等事项。

(2)选举、更换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听取、审查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查、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扩大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与其他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重大收购、出售、转让公司资产作出决议。对上述重大事项的最终决定,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关系到各股东的根本利益,当然应由股东大会来决定。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之一。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般事项由董事会决定,但重大事项,如对公司战略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问题,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但鉴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因而,股东大会很难经常召开,很难经常行使权力。因此,股东大会仅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不是公司的常设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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