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福利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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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当根据受益对象进行分配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借方登记实际支付职工的各种现金补贴,包括防暑降温费、交通补贴等。

贷方登记应当记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制造费用”科目的金额。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待遇。 年末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本年利润”的贷方余额减去年初余额,就是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用公式表示如下: 企业应设置“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用以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各项职工薪酬,除国家统一规定外,均应通过该账户核算。

1.计提时应做如下处理 2.实际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有关科目。

3.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并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应交所得税后,贷记“银行存款”等。

4.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残疾人福利费等,在发放时代扣个人负担部分,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养老失业保险费”、“其他应付款--个人负担医疗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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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工资、薪金总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由按“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对“工资、薪金总额”的具体所指,国税发〔2009〕2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企业的经济效益;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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