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对企业审计吗?
国资委是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国资委不能主动地、直接地对被审计单位(企业)进行审计。 但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都规定,审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确定的审计对象,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进行审查判断。 国资委作为党委和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部门,可以通过向所监管的企业了解情况,听取汇报,查阅文件资料及会计凭证、账簿等相关材料,取得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证据等途径和方式,为委派审计组提前做一些准备工作。
但是,如果要把这种了解的情况加以具体化,就要通过正式的文件、手续把有关情况用书面形式表达出来,并经对方认可后,才能形成确切的证明材料。 在具体执行中,有些情况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经被审计单位认可后,记录在案,作为重要的审计证据,这也是很正常的。
总之,从理论上说,除非经法定程序,否则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自定罪名去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损失或其他责任。当然,对违法违规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