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不能分红吗?
首先明确一点,亏损企业可以分红。 根据《公司法》第7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所作决议享有撤销权:(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三)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 只有存在上述三种情形时,投资者才能行使撤销权。 反之,在不存在上述情形时,即便股东会决议错误,投资者也不能撤销该决定,只能寻求其他途径来救济自己的权利——通过请求法院判决该股东会决议有效的方式达到维护自己利益的目的。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只要不存在上述规定的可撤销情形,那么无论该公司是否盈利,都应当执行该股东会决议。当然,股东会决议内容必须是有效的,否则自始无效,无须考虑是否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判断股东会决议内容是否有效,主要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至于盈余分配方案是否合理,则属于另外一个问题,原则上应予以执行。 但是,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形,则既不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力,也不需要在执行程序中加以确认,因为本身就符合法律规定: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 公司的注册资本虽非一定等同于公司资产总额,但两者间应存在必然的联系,注册资本数额的增加或减少必须依法进行。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在满足法定的条件才能增加或减少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法》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1.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款为正数的,才能向股东发放红利;
2.股份有限公司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涉及减资,所以不用经过债权人同意;
3.当股份有限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属于增资行为,也无需经债权人同意。 但转增股本的额度不得高于当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