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什么时候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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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点意思,可能我理解的不够准确,姑且分享一下自己不成熟的想法。 首先分析企业的现金流,如果企业经营正常,现金流转良好,而且有额外的流动资金,那么可以分红;如果企业现金流紧张甚至为负,那么不能分红——因为分红的实质是减少公司自有资金的流出(即减少公司账户的支出),而公司账户的收支平衡才是保障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当然,有些情况比较特殊的,比如公司欠钱但是有其他可变现资产(比如房子车子等)的,可以拿这些可变现资产去做短期融资先发放红利,但这种情况是有成本的,而且成本还不算太低,毕竟借贷是要支付利息的嘛!

其次分析企业资产的构成,如果是固定资产较多占用了较多资金,而流动资金较为宽松的企业,那么在合理评估了固定资产的价值之后是可以考虑通过出售部分固定资产来满足当前的资金需求(尤其是短期资金需求)以发放红利的。不过这种处置固定资产的方式可能会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和财务代价。 最后分析企业负债的情况,如果负债规模较小且利率较低,那么即使经营出现亏损,在评估了未来预期收益后也可以考虑发放红利——毕竟借钱要付利息的呢,现在钱放在手里没地方投资而且可能还要承担一些费用(比如代理手续费等),不如拿出来应急(用来发放职工工资、交税等等都可以当成应急费用);但如果负债规模较大而且利率较高,那么就不要想了,还是留着还债吧!

以上是个人理解的,不对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最后补充一句,虽然从理论上来讲亏损企业可以通过以上方式筹集到应急资金从而发放红利,但实践中这种情况应该是不多见的,尤其对于刚刚上市的企业,可能更要谨慎一些,免得“自损八百”,毕竟资本市场的敏感度还是挺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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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亏损企业应当将当年的利润留作公司的弥补亏损的资金,只有当年的利润弥补完亏损以后的剩余额才可以作为分红款发给公司的股东。但是法律同时又规定,对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红的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收购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所以您如果对公司股东会不分红的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你持有的股份。

具体法律依据可见《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七十五条,以下为您摘录了这两条法律: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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