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企业可以复产吗?
1、按照《上海市环境违法排污企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被责令限期改正”和“被责令停产整治”的信息,在公众网站的公示周期分别为6个月和12个月;“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在公众网站的公示周期为5年。 也就是说,被行政处罚的污染物排放违法行为,信息公开的时间期限是六个月的有限期。如果已经改正或者已消除环境影响,则应当在期满之后不再公示。
2、关于环保部门是否应当将企业的环境违法事实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税务等部门,法律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受到处罚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批准,可以暂缓和分期缴纳”。据此,对于逾期缴纳罚款的当事人,环保部门可以依法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金额不能超过本金。环保部门可以将当事人的环境违法信息通过公众媒体予以披露,而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至于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情况,目前我了解的情形一般是口头通知,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必须书面通报。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的时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尽量采用口头方式告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3、实践中,一些地区推行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将污染减排、环境管理、风险防范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档案。如果企业被行政处罚,相关记录将被载入信用档案,提供给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贷款、融资等的参考依据。这对被处罚的企业而言无疑是增加了运营成本,重视环保工作,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来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