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地方金融企业?
(一)融资担保公司 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企业法人,包括:
1. 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企业的资金和信用为基础提供贷款担保或信用卡透支担保;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业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财务顾问服务等。
2. 全国性融资担保公司 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
3. 省级融资担保公司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覆盖全省范围,实行非上市融资担保业务备案管理。
4. 市级融资担保公司 由市、县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业务覆盖本区、县范围内,实行非上市融资担保业务备案管理;
(二)小额贷款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人资格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分为三类:
1.国有大型银行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2.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联合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3.省级政府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典当行 根据《典当业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是以财产抵(质)押作为贷款发放条件,并且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和动产为放贷对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按照经营区域分,典当行可分为省内经营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两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办理省内经营的典当行的名称进行核定登记,并明确经营范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办理省际之间经营的典当行的名称进行核定登记,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统一确定。